公告日期:2026-04-25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叶新)
作为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蟠科技”)的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依法行使公司及股东赋予的各项权利。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公正、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叶新,男,198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兼任泰州学院客座教授、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为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目前为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并获得南京市浦口区首届“十佳律师”称号等荣誉;2020 年至今,任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17 次,股东会 7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
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出席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独立董 会情况
事姓名 应参加次 亲自出席次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出席股东
数 数 参加次数 数 数 会的次数
叶新 17 17 12 0 0 7
本人在履职过程中,凭借专业视角充分参与各项议案讨论并独立发表意见,始终坚持勤勉尽责、审慎客观的工作原则,有效推动董事会运作更加规范、决策更加科学。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在召集、召开及表决等各个环节,均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均履行了完备的审议流程。相关议案及决策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对报告期内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表示同意。
2025 年度,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9 次、提名委员会 1次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6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不存在缺席和委托其他人员出席的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席,本人对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的联席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确保相关人选符合任职要求,切实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结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审计工作实施全过程与年度定期报告的编制进行核查,重点把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规性。同时,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与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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