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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4 22:15:50 股吧网页版
龙蟠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一、 释义...... 3
二、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文 ......6
一、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6
二、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8
三、 结论意见...... 8
第三节 签署页 ......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蟠科技”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定义 释义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
公司、龙蟠科技 指

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草案修订稿)》、草案 指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修订稿

公司拟根据《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指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实施的股
计划、本计划

权激励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
授予日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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