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高笛”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牧高笛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2 号《关于核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669 万股,发行价格 16.3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73,215,3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45,070,000.00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28,145,3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3 月 1 日全部到位,已经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060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年度使用金额情况为:
单位:人民币元
明细 金额
202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0,524,321.73
减:置换先期已投入的自筹资金 0.00
减:购买理财产品 0.00
加:理财产品赎回 0.00
明细 金额
加:理财产品投资收益 0.00
减:2025 年度募投项目使用金额 10,589,668.58
加:2025 年度活期存款利息扣除手续费金额 65,346.85
2025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了《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管不存在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2017 年 3 月,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衢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2019 年 1 月,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保荐机构、
子公司浙江牧高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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