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及《建发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
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募集说明书中所承诺的拟投资项目,未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挪作他用。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财务资金中心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证券内控中心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控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
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
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
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实施主体也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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