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经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以下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合称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经理机构组成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财务总监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董事会换届后,在新一届董事会聘任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为保证公司稳定经营,上一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职。
第七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
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其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离职管理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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