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0 16:35:45 股吧网页版
佳力图: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提供
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的担保。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
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该申请担保人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申请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
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实行等额原则,对方超出部分应要求其提
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对申请担保人的行业前
景、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

(二)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