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4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 4
第二节 定期报告 ...... 5
第三节 临时报告 ...... 6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9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 9
第二节 信息披露方式 ...... 13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规程 ...... 1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15
第五章 附则 ......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七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