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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16:30 股吧网页版
苏博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 促进形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价值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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