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信息披 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下称“各单位 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
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涉及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或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
告 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