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力)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李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55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
博士;1982 年 2 月至 2018 年 9 月历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副系主任、法学院党委书记、院长,2019 年 4 月至今任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执行院长、院长;2021 年 4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之情况,不存在影响任职独立性之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共出席董事会7次,股东大会2次,本人依规按时亲自出席全部董事会与股东大会,认真审阅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未授权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本人以客观、谨慎的态度进行议案审议,审慎行使表决权,对任职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1 次,审计委员会
会议 5 次。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上述全部会议,对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公司财务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日常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对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与公司及审计机构沟通业务、财务情况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各项定期报告,并向公司
管理层、财务负责人及审计人员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充分沟通了年度报告的编制与记载情况。本人参加了年度报告沟通会,会同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审计人员对于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进展和重点审计事项的汇报,重点关注了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收入确认、坏账准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事项,并对公司海外经营情况、可转债等事项进行了问询,推动公司如期完成定期报告及财务报告的发布。
(四)其他履职情况
2025 年度,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了《公司章程》。本人认真阅读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听取了公司律师、证券部工作人员对本次章程修订背景、修订依据和修订内容的汇报,并就部分内容进行了询问与交流。
本人参加了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的线上业绩说明会,会同公司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本人对公司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意见与建议,推动公司强化规范管理;对公司法务工作进行了专业指导并提出建议。在日常工作中,本人对应收账款风险防范等公司法务工作进行了专业指导。
本人对公司募投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解,并认真审核了公司终止部分募投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部工作人员保持了顺畅的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认真组织准备会议资料并及时准确传递,充分保证了本人的知情权,为本人更好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在参加公司相关会议、考察募投项目及业务交流的工作过程中,公司提供了人员、交通、通讯等资源的保障,为独立董事工作开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并能够倾听及采纳独立董事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三、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系正常经营业务,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之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不适用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不适用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5 年度相关定期报告、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上述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报告期内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