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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5:51:05 股吧网页版
苏博特: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8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在职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薪
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拟定员工薪酬制度与考核方案,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综合考虑行业竞争情况、公司经营效益以及职工工资市场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工资分配应充分结合行业水平、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依据本制度,并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薪酬方案领取薪酬;

2.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3.同时兼任公司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相应的岗位领取薪酬,其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当年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按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实行业绩挂钩、市场对标、总额管理机制,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行业水平、个人履职评价及长期价值创造相匹配,激励与约束对等、短期与长期兼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岗位、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十一条 员工薪酬:

公司员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及劳动内容,依照公司制定工资制度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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