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司债券刊登的募集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执行本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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