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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6:23:42 股吧网页版
合力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第一大股东;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
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本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八条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建立持续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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