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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0 16:24:00 股吧网页版
合力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相关法规以及《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
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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