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委员会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讨论和审议。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提名委员会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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