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投资风险,确保公司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营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四)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五)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六)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七)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相关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本制度中涉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指标均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财务指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若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则应同时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若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则应同时按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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