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9 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11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1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6
六、 发起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8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0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1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2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2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政府补助 ...... 2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5
二十、 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5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6
二十二、结论意见...... 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记载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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