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审计准备工作
第三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并制定方案后,报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三章 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和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并积极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公司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就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有书面陈述意见,公司应当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十四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和他人牟利。在年度报告窗口期内,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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