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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8 18:45:41 股吧网页版
世运电路:世运电路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9

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明确证券投资流程和审批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收益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世运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确保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新股配售与网上、网下申购;

(二)上市公司增发股票、配股等权益类证券投资;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四)已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期权等证券及其衍生产品投资;

(五)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投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只能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运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

单次或累计投资金额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交易事项审议标准的,需按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统筹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和投后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负责证券投资日常运作及管理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担任证券投资领导小组成员。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或审批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如果投资标的涉及股指期货、期权等证券及其衍生产品投资,需围绕投资必要性、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与分析。

第八条 公司投资中心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并及时将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和人员;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务;法务部负责审核证券投资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条款;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计和监督;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经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对于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重大证券投资事项,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根据相应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审批通过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证券投资操作,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或擅自改变投资指令。

第十条 公司投资中心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每月结束后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编制公司证券投资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当证券投资项目发生重大或异常情况时,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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