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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4 23:21:21 股吧网页版
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
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或
者其他因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
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况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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