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苏州金鸿顺汽车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 特制定《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 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履行社会责任,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 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
列用途使用, 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
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
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
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
范性, 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 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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