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
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
的要求;
(二) 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相关信息;
(三) 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 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
以及其他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规定
外,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
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四)需要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下,职工代表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中缺少职工代表。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
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 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
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
求等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公司依法解除其
职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
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
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
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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