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其组织、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以及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和《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说明原
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作出董事会决议并于之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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