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苏州金鸿顺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以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通过采
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
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
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 直接或者
间接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代偿债务;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资金占用
第三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
第四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
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 应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
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
托贷款);
(三)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
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行为。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
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 应当明确予以拒绝, 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七条 公司将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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