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视同公司行为, 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控股子公司, 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
上成员的当选,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 支持
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 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 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
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经公司董事会或经股东会依《公司章程》
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后, 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
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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