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节 薪酬构成及调整
第六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如
下薪酬标准:
(一)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内部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
的管理岗位领取相应薪酬,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年度
任务考核等情况制定薪酬分配方案,按照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相结合的方式执行。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独立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参加董
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公司另行支付。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
钩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在公司内部兼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
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基本薪酬根据不同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分季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
薪酬,季度绩效薪酬根据季度考核评定结果按季度发放,年度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
励或奖励等,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
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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