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或称
“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规范控股子公司行为, 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
法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超过
50%的股权,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 或者通过协议或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 结合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 根据自身经营特点,
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相
关内控制度, 及时对子公司做好服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 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
子公司的管理制度, 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节 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
构的要求, 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 对投
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各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
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
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 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
督工作, 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七条 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 具有独立法人主
体资格, 各自承担具体的生产经营或其它任务, 与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 管理
与被管理关系。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 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
管理程序。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 确保其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有效运作, 并科学决策, 具备风险防范意识, 培育适合
企业良性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的事前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 应
提前及时向公司分管部门报告相关事项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前述子公司重大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或其他授权主体审议的, 公司分管部门应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提请
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授权主体审议; 不需要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授权主
体审议的, 应当取得公司分管部门的同意。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不
限金额)、为他人提供担保(不限金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不限金额)、
对外融资、海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前款“重大交易”是指子公司发生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 交易类型包
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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