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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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华兴专字[2026]25016540067 号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
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华兴专字[2026]25016540067 号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的 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具了“华兴审字[2026]25016540023 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5 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审计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金鸿顺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亏损波动较大,以近 3 年经常性业务税前利润(取绝对值)的平均数为基准,按 5%的比例计算了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金额为 160 万元。该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较上一年度没有变化。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六)其他应收款、附注五(三十)预计负债及附注
十四(二)或有事项所述,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因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未归还占用资金 10,749.99 万元。公司已对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0,619.99 万元。
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具体包括:
1.实际控制人违规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导致公司被动承担付款义务,涉及金额 5,000 万元。
2.实际控制人违规将子公司北京金鸿顺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银行预留印鉴等对外质押,致使公司资金被强行划转 1,999.99 万元;以及被列为共同被告,涉及借款本金 7,500 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件尚处于待开庭阶段,管理层已按最佳估计数计提预计负债 3,750 万元。
由于该诉讼案件尚处于待开庭阶段,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该诉讼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需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和披露进行调整。同时,由于我们无法核实实际控制人的偿付能力,未能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和披露进行调整。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一)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二)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如保留意见所述,我们对金鸿顺提供的有关预计负债的诉讼资料及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复核后,仍无法就预计负债计提的准确性及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对金鸿顺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仅供出具报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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