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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18:55:20 股吧网页版
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融资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融资行
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融资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
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方式、从一定
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公司的融资行为包括
并表子公司的融资行为。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商业保理、供应链融资、资产证券
化和开具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或其授权主体是对外融资决策主体。公司财务
部负责对外融资的具体操作。

第四条 公司对外融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综合权衡,降
低成本,适应负债,防范风险,从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出发,本着合理、需要、
节约的原则,管理和控制融资规模。

第二节 融资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对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但不足 30%的债
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对一年内累计金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对一年内累计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发行债券除外),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主体批准。

公司的并表子公司拟发生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债务性融资的,应当事先
提交公司财务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公司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事项由证券部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相应职能部门组织协
调,直至发行完毕取得融资资金。

第六条 融资方案涉及担保事项的,需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苏州
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融资方
案涉及关联交易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在编制本部门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时,编制本部门的资
金需求计划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总体资金需求计划,结合公
司实际,统筹编制融资计划。

第三节 融资计划实施

第八条 经公司相关决策主体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相关的
融资合同。公司并表子公司进行融资的,由公司并表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

第九条 相关的融资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查。融资合
同应明确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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