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6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保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铁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三节 副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3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协助总经理处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对总经理负责,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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