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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铁流股份:铁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铁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内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绩效考评程序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不以董事的职务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两部分,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业绩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公司董事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考核年度结束后,董事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根据考核结果拟定绩效薪酬发放方案,由董事长签批发放。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考核年度结束后,高级管理人员应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并作自我评价,由总经理拟定绩效薪酬发放方案,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董事长签批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岗位职责和实际绩效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五)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渎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不应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因年度考评结果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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