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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格林达: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或者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
送达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分为固定议案和临时议案。

第十一条 固定议案是指每年均需按时提交年度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主要包括如下议案:

(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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