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关于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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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6)第 008 号
致: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博敏电子、公司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信达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项目的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博敏电子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有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或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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