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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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6)第054号
致: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翼律师、黎诗芸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在审阅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资料的过程中,已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载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的公告。《股东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26 年 3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上刊载了《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
《股东会补充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载明,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收
到控股股东徐缓先生提交的《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终止对外投资及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该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和普通决议议案。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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