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 3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 4
第四章 薪酬调整 ...... 6
第五章 薪酬止付及追索 ...... 6
第六章 附则 ...... 7
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结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时,
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当年度业绩亏损时,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
未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可以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其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
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其薪酬标准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后执行。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以股东会审议通过为准,按季度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规模和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级、从业经验、工作能力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基础,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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