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佳眉(离任)2025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魏佳眉作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以独立性和客观判断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核,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不断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水平,优化公司治理,促进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因个人原因(工作调动),本人于 2025 年 5 月 9 日离任。
现将本人在任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任职情况
本人魏佳眉,199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执业律师。曾任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典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现任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4月 22 日起任公司第五届独立董事、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
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5 年 5 月 9 日离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通过进行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年度自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性的规定,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本年度出席会议及行使职权情况
2025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 4 次董事会和 1 次股东会,本人出席情况
如下:
独 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
董 事 会情况
姓名 本 年 应 参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 缺席次 出席股东
加 董 事 会 式参加次 次 未 亲 自 参
数 次数 数 会的次数
次数 数 加会议
魏 佳
4 4 2 0 0 否 2
眉
注:本人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增补黄阳为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
序,合法有效。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不存在提出保留意见、反对及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
本人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1 次提名委员会、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审议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各类必要事项发表意
见、行使职权,未有需要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发生。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在 2025 年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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