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发展策略相符;
(二)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四)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结合;
(五)考核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
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事企管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开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固定数额的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二)非独立董事
1、在公司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本制度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2、在公司同时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贡献等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二)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地区、行业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基本薪酬;
(三)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年度绩效考核及月度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确定并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公司可以针对董事、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与津贴按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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