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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03 11:41:06 股吧网页版
益丰药房: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致: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药房”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并未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本所经办律师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内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要求公司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备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应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应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益丰药房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文件、说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益丰药房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益丰药房为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
为自 2022 年 8 月 20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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