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能力相关证明。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或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兼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交易所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交易所,交易所在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聘任;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披露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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