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
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控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控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控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
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控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控审计部门的工作。公司应为内控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控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控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协调内控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控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范围、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
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至少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
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提出内部审计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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