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1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襄阳长源东谷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
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
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
易所。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
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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