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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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大千生态”)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已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就本次发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
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下发了上证
上审(再融资)〔2025〕348 号《关于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现本所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及《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
根据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主要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具体如下:
(一)发行数量
调整前: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3,385,703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00%。具体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
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或根据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协商确定。”
调整后: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28,175,274 股,不超过本次发行
前公司总股本的 30.00%。具体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
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或根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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