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并保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含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等)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状况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任权利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责任义务及履职贡献相匹配;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任期激励、专项奖励等);“绩效薪酬”系与年度绩效评价挂钩的浮动收入;“递延支付”系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延后支付;“止付追索”包括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止付/扣减)以及对已支付部
分的追回(追索/追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提供支持,负责数据收集、薪酬测算、档案管理、信息披露材料准备及日常执行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薪酬对标或绩效评价。
第八条 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绩效评价、讨论其报酬或作出相关表决时,该董事应当回避;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且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应当回避。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一节 董事薪酬
第九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支付方式及其调整,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在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发生的差旅、现场调研及依法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按规定承担或报销。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按照所任职务对应的薪酬制度执行,不另行重复领取董事津贴;
(二)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外部非独立董事(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委派董事等),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确需支付的,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履职工作量、委员会任职情况等,对不在公司任职且依法应支付报酬的非独立董事设置董事报酬或会议津贴;支付标准应当与公司规模、业绩及市场水平相适应,并经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营销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员工薪酬水平。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薪酬与绩效薪酬相结合的薪酬结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四条 基本薪酬按照岗位价值与职责、任职资格与能力、行业与地区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规模及薪酬总额预算等因素综合确定,按月发放;基本薪酬调整应当与岗位变动、市场对标及公司经营情况相匹配,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并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结合战略目标、行业周期与风险特征,对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任期激励、专项奖励或其他中长期激励安排;涉及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应当符合监管规则并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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