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零二六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引 言......6
第二节 正 文......8
一、 本次交易方案......8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16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24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25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25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1
七、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55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58
九、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69
十、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70
十一、 结论性意见......71
的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 2026-03-03-01
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简称 含义
上市公司、哈森股份、 指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珍兴国际 指 珍兴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HARRISON(BVI) 指 HARRISON SHOES INT’LCO.,LTD.,系珍兴国际之母公
司
昆山珍实 指 昆山珍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
人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 45%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公司、苏州郎克斯 指 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郎克斯精密刀
具有限公司”
江苏郎克斯 指 江苏郎克斯智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郎克斯全资子公
司,原名“江苏郎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郎克斯 指 扬州郎克斯智能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郎克斯全资子公司
郎克斯(泰州) 指 郎克斯智能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郎克斯全资子公
司,曾用名“郎克斯智能科技(盐城)有限公司”
郎克斯(扬州) 指 郎克斯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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