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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22 17:57:02 股吧网页版
哈森股份: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2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零二六年五月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引 言......6
第二节 正 文......8

一、 本次交易方案......8

二、 本次交易各方的主体资格......16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24

四、 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25

五、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25

六、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1

七、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55

八、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58

九、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69

十、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情况......70

十一、 结论性意见......71

的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法律意见书

编号:泽昌证字 2026-03-03-01
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本次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简称 含义

上市公司、哈森股份、 指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珍兴国际 指 珍兴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HARRISON(BVI) 指 HARRISON SHOES INT’LCO.,LTD.,系珍兴国际之母公


昆山珍实 指 昆山珍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


本次交易、本次收购 指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 45%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

标的公司、苏州郎克斯 指 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原名“苏州郎克斯精密刀
具有限公司”

江苏郎克斯 指 江苏郎克斯智能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郎克斯全资子公
司,原名“江苏郎克斯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郎克斯 指 扬州郎克斯智能工业有限公司,江苏郎克斯全资子公司

郎克斯(泰州) 指 郎克斯智能科技(泰州)有限公司,江苏郎克斯全资子公
司,曾用名“郎克斯智能科技(盐城)有限公司”

郎克斯(扬州) 指 郎克斯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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