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2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六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泽昌证字 2026-03-03-03
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森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哈森股份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苏州郎克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郎克斯”)45%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就哈森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哈森股份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
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哈森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按照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和自查期间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交易的自查人员范围包括:
1、哈森股份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任监事;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交易对方中的全部自然人;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
女)。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即2024年6月12日至2026年5月22日。
二、相关自查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股份变动 结余股数 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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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