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
或其认可的其他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http://vote.sseinfo.com)。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
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临时
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编制
召开股东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
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
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制度第七
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公告时,应当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
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公司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
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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