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接待和推广工作及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改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1、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2、诚实守信原则,保持交流信息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3、保密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发生选择性披露;
4、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时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5、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
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
3、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 15 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并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当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证券事务办公室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证券事务办公室,由证券事务办公室统一组织接待,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公司与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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