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和修改,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公司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予以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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