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二六年四月制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克来机电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核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二)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发展策略相符;
(三)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行业、规模与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五)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结合;
(六)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以其所任具体岗位确定薪酬,适用本制度。
(七)兼顾内部公平与员工共同发展原则,公司应建立普通员工薪酬正常增长机制,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普通员工薪酬水平保持合理比例,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特别奖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性质、风险和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管理职务,
按薪酬方案及考核评价结果领取薪酬,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实行固定董事津贴制,除
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津贴根据董事所承担的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津贴的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具体遵照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津贴方案标准执行;
(三)独立董事:公司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制,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
酬。津贴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确定。津贴的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具体遵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津贴方案
标准执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薪酬方案
及考核评价结果领取薪酬。
(五)特别奖励是指董事、高管对公司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给
予的一次性补贴奖励。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在公司担任管理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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