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担保事项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可为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若被担保方为
非全资子公司,必须由其少数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提供同等责任的反担保。
(二)严格控制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如因重大战略合作确有必要,必须由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三)除本条(一)、(二)情况外,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五)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等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等事项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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